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寶鵬 即 許丁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林武田」抑或為「 李雅彬 」?並提出正確之委任狀(含複委任狀)正本到院。(委任狀應確實填寫並簽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寶鵬即許丁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