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77號
原 告 洪貹發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大建築有限公司及坐落臺中市○區○○段○○
段0000地號之共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查報被繼承人 林坤塗 其全體
繼承人中可為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繼
承人 林梓銘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含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壹份,及查報被告 林淑玲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上開規定詳載本件被告真正之姓
名,而有起訴不合法定之程式。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13日以裁定命原告查報並補正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居所,
雖原告於104年11月18日以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狀以被告林
坤塗已於起訴前死亡而聲請撤回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且於104年12月2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被繼承人林坤塗之全
體繼承人及檢附戶籍謄本等,然被繼承人林坤塗之繼承人中
,其配偶 林游金對 、四子林梓銘均於本件起訴前已死亡,另
三女林淑玲受有監護宣告,則依原告上開所陳報,本件當事
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核原告於本件訴訟關於被告當事人部分
,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茲命原告限期補
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事項不足,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