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沛穎 (原名 蔡美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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