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周佩霓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