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武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嗣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復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通緝到案,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被告坦承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槍枝犯行,且有扣案槍、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乃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4年8月27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戊字第117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中,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4年8月27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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