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2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1602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4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