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乙○○
丙○○戊○○甲○○丁○○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茂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另應依補正後之被告茂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法定代理人人數,一併補足所提出之全部書狀繕本份數(含起訴狀、99年1月21日陳報狀及依前項所為補正書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19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次按,公司因主管機關發佈解散命令而當然解散,應即進行清算程序,原有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另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本件原告起訴,就已廢止登記之被告茂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部分,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而僅陳稱不明,自屬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四、原告所提出之各項書狀(含起訴狀、99年1月21日陳報狀及依主文第一項內容所為補正書狀),應依補正後之被告茂成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人數,補足各項書狀繕本份數。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