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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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廖天 與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加卡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謝慧敏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