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740號聲請人 羅振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
二、若是向銀行購買支票,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EH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