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3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洪添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洪添成分別於①民國92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3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94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7996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