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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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元大高科技證券│05-DA-00-0000000-0│1│2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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