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小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6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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