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啟明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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