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QUANGTHAI(中譯名: 阮光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經判決確定,請准予解除禁見等語。
二、按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阮光泰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至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執行在案,業經核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卷宗無訛。被告固以前詞聲請解除禁見;惟被告與其餘同案被告間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業如前開羈押理由所示,而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8號刑事案件雖已辯論終結,但尚未宣示判決,更未判決確定,故被告稱本案已經判決確定應屬誤會。從而本案既尚未宣判,解除禁見無從避免被告於宣判前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吳宗育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