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原告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被告 蘇朝明 訴訟代理人 蘇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