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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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280號

原告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被告 蘇朝明

訴訟代理人 蘇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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