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張艦濱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何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猷 」之記載,應更正為「利明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