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137號聲請人 李育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全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以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