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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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賴詩芸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被告于晰髮型美容店即 吳政育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8年1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一週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告應陳報原告自103年9月至106年2月如被證二所示(月薪、加班費分列)之薪資明細證明
二、原告應陳報雇主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勞工個人專戶明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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