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張峰偉 被告 許江毅
許志嘉 侯采縈 上列被告因被告許江毅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48號、107年度交簡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起訴被告即「牌照號碼YJE-192號機車車主」部分,業經原告撤回起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