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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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6日法矯字第095004353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97年2月28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甲○○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又因竊盜、搶奪案件,為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6月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於93年10月29日以93年度聲字第17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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