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7月2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8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選偵字第1550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該案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而褫奪公權期間尚未屆滿,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