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周美玲 被告 李惠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