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鄒湘萍 被告 李介中 上列被告李介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