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52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ARA-7926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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