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 陳惠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間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5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