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黃銀堆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被告等人占用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