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55號原告 徐瑋勝 被告 邱素清
周富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3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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