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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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薛仲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違約金│││(新台幣)││││├─────────┬───────┤│號││期間(民國)│計算標準││││││├─┼─────┼─────────┼───────┤│1│5,004元│自104年07月0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004元之│││││千分之五計收,│││││最高以新台幣│││││5,004元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2│5,004元│自105年01月0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004元之│││││千分之五計收,│││││最高以新台幣│││││5,004元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3│5,910元│自105年07月0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910元之│││││千分之五計收,│││││最高以新台幣│││││5,910元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4│5,910元│自106年01月0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910元之│││││千分之五計收,│││││最高以新台幣│││││5,910元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5│5,910元│自106年07月01日起│每逾一個月按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910元之│││││千分之五計收,│││││最高以新台幣│││││5,910元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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