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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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緯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