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周庭成
被   告  盧佳琦
       林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告盧佳琦之住
所地自民國89年1月20日起即位在「金門縣○○鎮○○○路
○○號」,及被告林俊鴻之住所地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即位
在「金門縣○○鎮○○○路○○號」,且迄未變更,有戶籍謄
本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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