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消債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全字第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金皇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保全處分事件,不服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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