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請人 謝含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芝婷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人×10份×43元=2,580元)。
三、補提出於民國107年5月以後列印之聲請人下列文件正本:
(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請聲請人重新提出更生前2年即105年5月29日起至107年
5月28日期間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內容,並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記載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聲請更生2年內收入、聲請更生2年內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五、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究為1,032,881元或554,071元?並應詳實說明各項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信用貸款之詳細發生原因?)。
(二)聲請人主張其曾於98年參與前置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門牌新北市○○區○○○路○○○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請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
七、財產目錄狀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5月2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八、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一)請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107年5月以後列印之下列文件正本:
1.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2.財政部國稅局104、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二)提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並就扶養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5月29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5月29日起至107年5月28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聲請人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最近6個月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或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前2年之必要支出:
(一)提出完整且符合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即應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支出之種類、原因、數額(不得僅記載參照網站公告之每戶標準、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等官方資料)逐項詳細單獨列載,並應「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至少提出最近6個月內之單據),並表列成冊,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二)請說明上開支出除聲請人負擔外,尚有何人共同分擔?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其餘陳報事項:
(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