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 陳姵辰 被上訴人 莊啟超 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1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