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債權人 王文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宗輝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宗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洪宗輝設籍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因債務人洪宗輝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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