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6號債權人 張家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碧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補附表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徐碧雲?(依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
似為萬佛寺徐碧雲,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組織型態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