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5號債權人 蕭宗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瓊儀 、 黃宣燁 、 金豪潔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金豪潔工程行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
釋明資料所示,發票人僅為黃宣燁)㈡利息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