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瑋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6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瑋玲為告訴人 許玉法 之女,與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106年
9月16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告訴人住處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隨手拾取啞鈴丟砸該址玻璃門,致告訴人所有之玻璃門片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