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888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以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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