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原告 蔡宗達

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余景登 律師

被告邱明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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