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05號
原告 蔡宗達
清算人 余景登 律師
被告邱明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