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9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諶立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雨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