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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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張靜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