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2號債權人 黃柏榮 即廣茂機車行代理人 廖繼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振雄彭怡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