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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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銘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所犯5罪,均係經本院量處如主文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4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27號│偵字第180號│字第558、565、│││││56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3│102年度易字第222│102年度易字第17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13日│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24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3│102年度易字第222│102年度易字第172││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3、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7日│102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58、565、56│字第558、565、56││││6號│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2│102年度易字第17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4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72│102年度易字第172│││判決││號│號│││├────┼────────┼────────┼────────┤││判決│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5曾定│編號3、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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