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47號聲請人 簡健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尚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蔡尚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示日為何?
五、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