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4號債權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達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用支付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支票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收借據或現金支出傳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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