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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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330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告 王孜羽 (原名 文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係在基隆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向新北市○○區○○路2段地址(地址詳卷)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係以寄存方式為之,而被告前往寄存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領取寄存文件之簽收簿冊節本傳真文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住所非於本院轄區,而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
2段地址。本件訴訟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人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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