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趙敏 如代理人 趙丹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張數│股數│├──┼──────────┼───────────────┼────┼──┤│1│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汽增(壹)乙字第0000000-000│5│50股│├──┼──────────┼───────────────┼────┼──┤│2│同上│和汽增(參)乙字第000000-000│2│20股│├──┼──────────┼───────────────┼────┼──┤│3│同上│和汽增(肆)乙字第000000-000│3│3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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