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 陳文炎 原告 吳嘉穎 被告 許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