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1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因金錢糾紛,於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拉扯互毆,致告訴人乙○○受有右前臂紅腫、表皮擦損、左手中指指甲滲血之傷害;告訴人甲○○受有頸部挫傷,右手輕微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甲○○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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