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2號上訴人 顏鴻洲 送達代收人 顧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2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